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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解读
2025-04-01

2025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文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进行了修改。

根据2025年4月1日发布的新规定2007年第72号公告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免税额度的调整

  • 2007年政策

    • 一般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超过5000元人民币需申报

    • 自港澳地区进境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物品,超过12000元人民币需申报

    •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物品,超过2000元人民币需申报

  • 2025年政策

    • 一般进境居民旅客5000元人民币以内仍免税,但允许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额外增加免税购物额度,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仍免税。

    • 自港澳地区进境居民旅客免税额度提升至12000元人民币,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总值不超过15000元仍免税

    • 非居民旅客:免税额度仍为2000元人民币,无变化。

2. 进境物品申报要求的调整

  • 2025年新政策删除了对酒类、烟草、电子烟、人民币外币现金、分离运输行李等具体申报要求的详细说明,仅规定了行李物品免税范围,意味着海关可能将申报管理重点转向更高价值或特定类别的物品。

  • 2007年政策明确列出了需申报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人民币外币现钞等详细数额。

3. 进境免税店购物额度的增加

  • 2007年政策未提及进境免税店购物额度,所有物品总额超过规定金额即需申报。

  • 2025年政策允许居民旅客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并合并计算免税放行额度,提高了旅客购物的便利性。

4. 复进境行李的免税政策

  • 2025年新政策明确指出,经海关核准的复进境行李物品不计入免税额度,这是2007年政策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

总结

2025年新政策相较于2007年政策提高了自港澳进境旅客的免税额度,增加了进境免税店购物额度,并取消了部分具体申报要求,使得海淘、海外购物及进境旅客的通关更加便利,但也可能意味着海关的监管重点有所调整,未来可能会通过其他手段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