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分运行李物品申报
事项名称 | 旅客分运行李物品申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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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 | 实施机构 |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行李物品管理的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结果名称 | 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如办理缴税业务) | 结果样本 | 进口税款缴纳证.jpg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出入境旅客 | ||
申请材料 | 旅客进出境证件(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及相关说明(一份) | ||
办理流程 |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详见《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四)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见下图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1次 | ||
审查标准 | (一)审核旅客进出境证件,确定旅客类型; (二)审核申报物品品名、规格、型号、申报价格等; (三)海关受理旅客申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等规定验放旅客行李物品。 |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点击查看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12360 | ||
监督电话 | 12360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