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有如下禁运物品
医疗用品、药物类、汽车配件、易燃易爆危险品、易腐蚀品、管制刀具、毒品、军火、文物古玩、有价证券、国家货币、贵重金银首饰,钻石,海关明文规定禁运物品; 请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禁止携带任何违禁品入境。 如因携带违禁品造成任何查扣我司概不负责。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有如下20种不予免税商品
电话机、电脑、照相机、音箱、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映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复印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家具、灯具、餐料。